![機車出租未歸還一男涉侵占](assets/img/default.png)
- 記者 : 黃宇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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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4-04-22
- 02:15
機車出租未歸還一男涉侵占
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於113年4月10日16時受理機車租車行負責人林姓民眾報案,稱租賃人葉男4月4日租用一部重機車,逾租約日期達3日仍未歸還,遂至派出所報案提告,該所依規定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,該重機車已輸入失車協尋。
警方表示,經查41歲葉男(居住桃園市)於113年4月4日8時前往該租車行租用一部重機車,至4月10日尚未歸還,已超過租約3日期限,本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後依報案人指認製作筆錄後,製發通知書通知葉男依期日到案說明。
警方呼籲,民眾向業者租賃汽、機車時,要依約準時返還車輛,不要因貪小便宜或一時的方便而導致更大的損害或牢獄之災。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成立侵占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